买断工龄补偿款,不属夫妻归个人
二人离婚 妻子要求分割丈夫名下6.4万补偿款 判决认定 该笔款项不属于共有财产不能分割———
本报讯(通讯员萧萧 记者王巍)买断工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?昨天,宣武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分割财产案,认定该笔款项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,不被分割。
这是本市法院首次以判决的形式对“买断工龄”的性质进行界定。
2005年,汪先生与妻子常女士先后“买断工龄”,汪先生领取了6.4万元补偿款,常女士领取了2万元补偿款。
前不久,汪先生起诉要求离婚,常女士提出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买断工龄补偿款。法院经对双方多次调解无效后,判决准予双方离婚。
关于买断工龄补偿款,法院认为,买断工龄补偿款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、养老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、补偿,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,就其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,不被分割。
据了解,在此之前,关于“买断工龄”的定义、性质尚未有任何权威机构予以解释和划定。此判决是法院首次对此进行界定。
相关解释
“买断工龄”,在现行字典中也找不到它的词组,它是个新近出现的名词,是企业改革的产物。
“买断工龄”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“终身制”,且医疗保险、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,企业支付给员工“买断工龄”的货币,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,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。
专家说案
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如何分割可按公式
记者上午就此案采访了人民大学婚姻法学专家孙若君副教授。
孙教授认为,在类似此案的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,买断工龄款不应统一论断,而可以依据“买断工龄”后夫妻关系持续的时间来进行计算。
就本案来讲,应先计算出汪先生每个月的买断工龄补偿款,然后算出汪先生“买断工龄”后和常女士夫妻关系存续的时间,再将汪先生每个月的买断工龄补偿款金额乘以这个时间,得出一定金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
两种声音
■声音一
属个人财产
理由:买断工龄款是企业对职工下岗后的生活费补偿,是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的费用,具有一定的专属性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一条规定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七条规定的“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”中,也没有包括买断工龄款。
■声音二
属夫妻共同财产
理由: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,即只要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理论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婚姻法明确规定,可以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包括工资、奖金等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中规定,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、养老保险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。
买断工龄款与工资等具有相似之处,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属相同性质,应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,不具有人身的依附性,因此也属夫妻共同财产。






